房地产简易计税老项目确认收入产生的税款能用一般计税项目的预缴税款抵减吗?
咨询对象: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开票办证现在需要申报增值税,抵减预缴税款时,是只能抵减我这个老项目预缴过的税款,还是其他项目预缴的增值税都可以一起抵减?
预缴是之前按3%预缴的税款(简易计税有老项目也有一般计税的新项目预缴的),现在有一个简易计税的老项目需要确认收入按5%进行正式申报了,不是可以抵减预缴税款吗?是只能抵减这个老项目的预交税款,还是所有项目的预缴都可以抵减?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25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企业预缴税款通过主表第28行进行抵减,不再区分项目。
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